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6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6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翁振東
被   告  侯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褘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