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208號聲請人 紀周雲色 代理人 紀金得 相對人 紀山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紀山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紀金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紀金水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紀周雲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紀山田(男、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相對人於99年12月13日發生車禍,經送往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及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救治,目前意識昏迷,需胃管、氣管內插管及氧氣補助,日常生活須專人24小時照料,已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護
宣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各1份、診斷證明書3份為證。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配偶,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本院於鑑定人即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李豪剛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經點呼及輕拍相對人均無反應。相對人經鑑定醫師當場鑑定結果為:相對人係於99年12月間車禍致外傷性腦出血引發併發症,氣管內插管以協助呼吸,呈現無意識狀態,相對人之知覺、理會判斷能力全然缺損,無法管理處分自己財產,須他人協助,相對人回復可能性極微;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植物人),其程度重大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可為監護宣告等情,此有本院100年7月1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紀金得(男、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相對人之子,且聲請人及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女 紀美華 、 紀秀美 、紀金水、 紀淑惠 均同意由紀金得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再者,紀金得亦表示同意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本院前揭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紀金得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紀金得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㈢另紀金水(男、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得聲請人及前揭關係人紀金得、紀美華、紀秀美、紀淑惠之同意,有上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本院前揭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爰指定紀金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準此,監護人紀金得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人之紀金水,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