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蘇燕貞 律師 黃郁文 律師相對人奧圖象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伍紙,共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存單編號:DA45210、CC38422、CC38423、CC38424、CC38425),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假執行,曾提供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5紙,共計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存單編號:DA45210、CC38422、CC38423、CC38424、CC38425)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存字第101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執全字第862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即本院97年重訴字第18
8號損害賠償事件,遭判決駁回,業已確定,且該假扣押執行事件亦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本院97全聲344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而聲請人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件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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