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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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1號聲請人東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俊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人陳報狀所附之財產目錄、汽車過戶申請登記書、存摺、本票顯示,聲請人之資產(含對他人之債權)總額約為新臺幣9萬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