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代理人 蘇嘉卿
翁祥彌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訴訟代理人 楊利生
張伊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66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8,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