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20號
原   告  李元凱
       沈秋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被   告  劉美嬌
訴訟代理人  謝嘉裕
輔 佐 人  謝靜敏
受告知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騰
訴訟代理人  周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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