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20號
原 告 李元凱
沈秋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被 告 劉美嬌
訴訟代理人 謝嘉裕
輔 佐 人 謝靜敏
受告知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騰
訴訟代理人 周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