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49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楊清文
       沈宇峰
被   告  潘純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08年3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353元,及其中新台幣28,890元自107
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物分
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還款明細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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