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黃朝煌 被告 林鑫 呈上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返還報酬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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