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0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026號債權人 洪涵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俊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釋明有無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還款。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