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452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春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科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