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35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和建設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19,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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