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住台北市○○區○○路○○號非訟代理人 黃家霖 住彰化縣○○鄉○○路○○號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王世賢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世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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