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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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柏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經債務人陳柏仰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立訂購單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