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易同和務人代理人吳臺雄扶助律師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送高雄市○鎮區○○○路00號00樓之0(南區)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郭明鑑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周添財相對人即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張兆順相對人即債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龐德明相對人即債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施俊吉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呂豫文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陳雨利相對人即債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宋耀明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變價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