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91號原告 陳慧如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頌棠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四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於提出起訴狀後,業經本院連結社會福利資源,情事有所變更,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四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以利言詞辯論程序進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孫捷音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