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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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告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紘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被告 陳麗杏
潘沛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捌仟壹佰柒拾捌萬貳仟零捌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參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