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祿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祿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周祿富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741號、103年度簡字第148號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63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5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均應更正為「103年度審簡字163號」),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查受刑人周祿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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