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陳美玉 相對人 林昭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19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三審律師酬金│3萬元│由聲請人預繳│├─────────┼───────────────┼──────────────────┤│合計│28萬元│由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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