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0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貴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00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貴院於九十年六月廿六日以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