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毀損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及毀損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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