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 廖佳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羅伊安┌──────────────────────────────────────────────────────────────────┐│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8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9年9月1日││5,000元│CG000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