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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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孫大昕 律師被告 吳維川
吳林嬉嬅 楊吳龍妹 曾德發 楊德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騰空返還原告所占用之307.58平方公尺之土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應返還土地價值為斷,按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1,981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139,916元【計算式:307.58㎡×71,981元/㎡=22,139,9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