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16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
劉傑峯 被告 胡蕭美蕉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七二0、七二一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七二0、七二0之一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