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 加債務人 洪銓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