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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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7月16日前之不詳時間(聲請書漏載)犯偽造文書,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18號(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169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聲請書另贅載「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幫助罪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3日以95年訴字第28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