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2月9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歐陽漢菁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