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五六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三三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七六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八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王綽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