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3號原告 江佳財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正吉橡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長榮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