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8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806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啟任 被 告 黃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