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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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938號
上 訴 人  李貞瑩阿貞 小吃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宇靜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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