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秀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秀英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
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