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24號聲請人 李柏鋒 即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暨理由欄內關於「財團法人開放文化教育基金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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