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87號聲請人 李雄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李雄即財團法人台北市老人基金會之董事長」)。
二、原捐助章程全文。
三、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簽到簿。
四、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