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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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請人凱門(香港)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KHOOBOOTECK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相對人韓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周武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國貿字第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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