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應即現狀標售債權人現居住之國有房舍以供得標人負責完成債權人搬遷安置事宜,並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