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1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