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甲○○被告映發鐵線有限公司
9弄7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六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而擔保物之價額為一百八十二萬零五百七十八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一百八十二萬零五百七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九千一百一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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