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未繳足必要費用及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元3,4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3人×10份×34元-1千元=3,42
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依聲請人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日期為98年12月22日)所載,聲請人尚登記有房屋1棟(房屋坐落台中縣○里鄉○里村○○路○○○巷○弄○號,面積12平方公尺,課稅現值2,400元),但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於數年前已出售系爭房屋等語,則與前揭資料未盡相符。請另提出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已非前揭房屋之所有權人及該房屋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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