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3號
原   告  邱咨善
被   告  楊志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前
次開庭通知書送達不合法,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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