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7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嘉弘
被 告 蘇文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月24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3年2月25日向原告前手萬泰銀行申請借
款(帳號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