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小字第65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