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北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龍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177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楊夢蓮
通 譯 王柔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97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叁拾
貳萬壹仟陸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龍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4月間,陸續向伊購買五金材料數
批,詎被告惡性倒閉且未如期向原告清償貨款,迄今共計積
欠貨款新臺幣(下同)321,608元未付,經再三催討均無效
果等語,爰本於買賣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19紙、請款單
1紙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因此
,原告本於買賣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321,6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 計 4,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