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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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七五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事實,除被告甲○○之素行應增補為甲○○前曾
因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三日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外,其餘與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