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錦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錦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錦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錦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不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0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年4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106年度聲字第620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22日│105年5月18日│105年5月16日│├────┼───────────┼───────────┼───────────┤│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5年度毒偵字第59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2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09號│105年度易字第575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9號││實├──┼───────────┼───────────┼───────────┤│審│判決│105年6月16日│105年10月28日│106年5月22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09號│105年度易字第575號│106年度易緝字第19號││決├──┼───────────┼───────────┼───────────┤││判決│105年8月9日│105年11月15日│106年6月12日│││確定│(撤回上訴)│││││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更字│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第859號。(106.12.12│5900號。(107.10.12至│3641號。(108.07.12至│││至107.10.11)│108.07.11)│109.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