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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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武嘯虎)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葉啟洲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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