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7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7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3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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