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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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9年6月22日上午10時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