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29,000元【計算式:高雄縣○○鄉○○○段第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000元/㎡×土地面積1481㎡=13,3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0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24,
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