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2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2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原告牽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209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2188號業務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顏銀秋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葉明瑞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牽手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調解委員葉明瑞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98年11月1日起至民國99年8月1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玉山銀行大昌分行;受款戶名:
牽手大廈管理委員會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共分為10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1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除最末期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均同意若法院因雙方和解而惠賜被告緩刑,願以上揭和解內容為緩刑之條件。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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