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342號債權人 陳淑麗 非訟代理人 林延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延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對林延旭請求新台幣2,269,105元之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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